中国税务 1986年 第7期 税收基础知识

增值税稽征管理讲话

第五讲 自制自用产品的计税方法

作者: 阎增祖 上一篇 下一篇

自制自用产品的征税原则

企业自制应税产品自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生产上的自用;一是非生产的自用。

生产上的自用,是指企业将自制的应税产品继续投入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如果生产的产成品属于缴纳增值税的,由于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体现的是产品各生产环节的总体税负,产品实现销售时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已经包括了自制自用产品的纳税因素,因此,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以自己生产的应纳增值税产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增值税产品的,不纳税。

但是,目前增值税只在我国部分工业产品和行业中试行,还没有延伸到原材料、零配件以及最终产品的各个生产环节,有些已试行增值税的产品如钢材,还属工业原材料的范畴,可以继续用于生产产品税产品,由于产品适用的产品税税率,体现的只是某一生产环节的税负,不具备增值税税负连贯性的特征。如果对自制自用的应税产品不征收增值税,既会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会使全能厂与专业厂之间生产同种产品的税负出现新的不平衡。因此,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以自己生产的应纳增值税产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增值税产品的,应视同销售,依率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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