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7期 地方法规选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制订《关于处理偷税、抗税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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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偷税、抗税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通知的精神,为保证国家税收法规的贯彻执行,防止在处理偷税、抗税案件中以罚款代替刑罚和只判刑不追缴税款或罚款,暂作如下规定:

一、偷税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直接责任人员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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