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液体烧碱恢复按规定税率征收产品税的通知

1986年4月24日 (86)财税产字第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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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最近,化工部和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调整烧碱、电石出厂价格的通知》,决定适当提高液体烧碱的出厂价格。鉴于液体烧碱的价格已经调高,我局(84)财税一字第210号通知中“对生产的液体烧碱,在调价前,暂减按10%的税率征税”的规定即应停止执行。经研究,从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对液体烧碱恢复按规定税率15%征收产品税,希望布置执行。

关于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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