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国营企业奖金税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6年4月28日 (86)财税国字第033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务院、财政部和劳动人事部发布的有关文件中关于征收奖金税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38号文件规定:“农副产品出口收购、供货单位、加工企业、生产企业(国营农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奖励”。这些单位和企业从出口奖励中用于职工奖金的部分,不超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从一九八六年起,免征奖金税。

二、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39号文件规定:“从一九八六年起,在纺织、丝绸企业中对一线生产工人推行新五岗岗位工资制。”对于纺织、丝绸企业中一线生产工人实行新五岗岗位工资,按规定允许进入成本所增加的工资部分,从一九八六年起,可计入企业计税标准工资总额,不征收奖金税。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