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外轮供应公司出口产品退税的通知

1986年5月2日 (86)财税字第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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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上海、天津、广东、广西、山东、辽宁、江苏、浙江、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了鼓励外轮供应公司大力发展出口业务、多创外汇,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43号《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报告的通知》精神,决定从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对外轮供应公司销售给海员和供船的商品予以退税。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轮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及其海员的产品,退还生产环节所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外轮供应公司所属友谊商店、华侨商店销售的产品,除销售给海员的可单独记帐准予退税外,其他产品均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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