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横向经济联合组织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6年5月2日 (86)财税产字第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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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财政部《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颁发后,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在最近由总局召开的增值税座谈会上,与会代表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对横向经济联合征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试行增值税问题

(一)试行增值税的范围和条件

1、根据增值税条例(草案)关于对生产和进口的应税产品实行增值税的规定,对经济联合组织试行增值税的范围,只限于由生产企业组成的联合组织,对其他经济联合组织,(如工贸联合组织,工商联合组织,工交联合组织等)暂不试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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