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8期 税收基础知识

增值税稽征管理讲话

——第六讲 委托加工产品的计税方法

作者: 阎增祖 上一篇 下一篇

委托加工,是单位或个人提供原材料,交由加工单位加工某种产品的一种业务形式。为了避免企业因改变经营方式而减少应纳的税款,平衡自制与加工产品之间的税收负担,增值税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增值税产品,一般均按照同类产品的出厂价格,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没有同类产品出厂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要做好委托加工产品增值税的稽征管理工作,我们必须弄清:

一、委托加工产品与受托方自制产品的界限

委托加工关系,是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构成的。据此,税法规定,委托加工产品,必须是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而由受托方加工而成的产品。就受托方来说,只是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加工费,当然,加工费中也允许包含受托方在加工过程中代垫的部分辅助材料的价款在内。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按委托加工产品纳税。如果不是这样,诸如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加工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加工的产品等,都不能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作为受托方的自制产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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