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8期 以法治税

签订经济合同 应认真履行税法

作者: 李毅 上一篇 下一篇

笔者在税收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些情况,一些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在实行经济承包、签订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忽视依法向国家纳税的条款,因而出现了一些不应有的问题,如延误纳税期限,迟缴欠缴甚至偷漏税等。现仅将其中比较典型的几例简述如下:

一、承包合同只字不提如何负担国家税收。而一旦发生纳税义务后,出包、承包双方相互推倭,谁也不肯履行纳税义务。西安市碑林区永宁村委会,将村办机械厂承包给村民常某,合同反规定全年上交村委会承包费21,000元,未涉及纳税问题。按税法规定,承包人按月缴纳产品税、营业税,但对年终汇算应缴纳的6,900无所得税,承包人要求村委会负担,理由是实现利润(承包费)已全部上交村委会。而村委会则认为应由承包人负担,理由是合同已明确规定,上交的21,000元只是承包费,不包括税款,税款应由承包人负担。双方相互推诿扯皮,致使税款长期不能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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