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8期 以法治税

漏税之后

作者: 杨怀勤 上一篇 下一篇

事情发生在今年5月中旬的一天上午,河南省安阳市税务局直属分局商业股的办公室里,来了一位身着西装的中年人,走到负责进出口公司税收征管的李月玲同志面前,自我介绍说;“我是安阳市进出口公司的主管会计,叫王金明。1985年上半年,经省外贸厅和市外贸局批准,我们公司在深圳特区设立了一个分支机构,叫深豫公司,主要开展批发调拨出口业务,经营安阳市自行车二厂生产的雉鸡牌自行车。从1985年下半年到今年4月份止,营业额为475,143.94元,销售成本459,805元,毛利15,338.90元,按进销差价10%计税,应纳税款1,533.89元。这部分营业收入的税款我们没有缴,今天公司领导叫我专为此事来登门补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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