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集体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税收问题的通知

1986年6月27日 (86)财税字第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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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税务局:

自国务院国发(1985)117号、财政部(85)财税字第834号以及国家经委、财政部经综(1986)215号等文件,规定对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给予税收照顾后,各地方询问,集体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在税收上有何优惠政策,经商得国家经委同意,现规定如下:

一、集体企业建设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在国务院国发(1985)117号文件所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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