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集体企业教育费附加列支问题的通知

1986年6月27日 (86)财税字第196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的通知》发出后,一些地区询问,集体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如何列支。现明确如下:

凡按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集体企业,其支付的教育费附加,应根据该文件规定“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在征收所得税前列支。

乡镇企业按国务院国发(1985)174号《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属社会性开支。根据中共中央一九八五年1号文件规定,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可按计税利润的百分之十在税前列支。因此,对乡镇企业支付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应从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中解决,不得再在征收所得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