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参加联营企业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6年7月8日 (86)财税字第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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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8号《颁发的通知》和(83)财工字第105号《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下达后,不少地方对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参加联营在财务、税收上如何处理,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集体企业参加的联营企业归还技措贷款问题。根据财政部(83)财工字第105号文件规定凡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并执行国营企业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联营企业,“如进行技术改造,可按规定向银行申请技措贷款。技措贷款项目投产后增加的收入,先用于归还贷款,还清贷款后再按协议分利”;执行集体企业财务制度的联营企业,先按协议分利后,再按联营各方的财务制度和税收规定归还贷款。集体企业用银行贷款向联营企业投资的,应用税后利润归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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