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0期 小资料

南斯拉夫的企业破产与税收

作者: 刘佐 上一篇 下一篇

南斯拉夫从1953年起实施企业破产法,1980年又制订了一部更加完整的劳动组织破产法。以后又几经修订,形成了现行的联合劳动组织破产法。现行破产法规定:当经济组织一年以上不缴纳捐税,不履行其他法定义务时,将由经济法院作出强制破产的裁决。自破产决定宣布之日起,该经济组织的全部管理机构、执行机构、业务领导机构的权力和义务即行终止,其全部事务将由破产接管委员会处理。与此同时,其银行帐户全部冻结,并对其全部资产和债务进行清理。社会簿记机构可为其再设新帐户,以履行破产程序进行期间的一切财务支付手续。破产企业的财务支付项目应按下列法定顺序进行:1.必须保证支付工人的法定最低工资;2.应纳捐税;3.社会保险费用和其他费用;4.罚款;5.债务。如支付能力不足,可按比例对上述各项目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