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颁发《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8月19日 (86)财税字第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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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建国以来,发票一直是由税务部门管理,但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不少问题。为了加强对发票的统一管理,适应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全国发票办法》),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为了便于各地做好这项工作,现对贯彻执行《全国发票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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