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2期 读者·作者·编者

答读者问

作者: 本刊编辑部 上一篇 下一篇

1.问:生产企业的出口商品交外贸部门经营出口,其报关后应退的产品税(或增值税),由什么地方办理?税款应退给谁?

(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税务所熊再宏)

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43号文件规定: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对出。产品实行退(免)税办法。出口企业将其产品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填报“出口产品退(免)税申请表”,送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这里所说的出口企业是指负责出口盈亏的企业)。据此,凡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和其他单位代理出口的产品,在产品报关出口后,免征生产企业应纳的这部分产品税(增值税),或者将已纳的这部分产品税(增值税)税款退还给生产企业;凡是由生产企业先将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再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产品,这部分产品应纳的税款,则应退还给外贸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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