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部分出口产品试行退中间生产环节产品税、增值税的通知

1986年10月29日 (86)财税字第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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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鼓励产品出口,正确反映出口产品的出口成本,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决定对部分出口产品试行退还中间生产环节所纳产品税、增值税税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布置执行。

一、退还中间生产环节税款的出口产品范围,暂定为罐头、糖果、饮料、化妆品、各类服装、皮革制品、鞋、卷烟、糖精、玻璃制品等十类。

二、出口上述十类产品应退税款(包括产品最终生产环节和中间生产环节应退的税款),为购进产品金额乘综合退税率(见附件)。综合退税率系产成品的最终生产环节的产品税和上一生产环节所纳产品税、增值税之和与产品出厂价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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