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农垦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86年10月31日 (86)财税字第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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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国营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办法以后,对农垦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如何征收所得税问题,现规定如下:

一、农垦系统内企业之间联营的,所分得的利润仍纳入包干范围之内,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二、农垦系统所属企业与其他系统所属企业联营的,分得利润在农垦企业所在地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农垦系统所属企业与其他系统所属企业联营所分得的利润,可享受财政部(86)财税字078号文规定的有关减免所得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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