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水利电力部关于对电力工业企业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的通知

1986年11月15日 (86)财税字第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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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电力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财政局、税务局,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西南电管局、华南电网办公室,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了加快电力工业的发展,解决电力建设项目还贷资金不足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电力工业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新建电厂、新增机组(以下简称新建电厂和机组),在还贷期间,用新增利润、新增折旧归还贷款不足的,允许对其新增电量减免产品税,用以归还到期贷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除华能发电公司、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县及县级以下电网和企业自备电厂以外的电力工业企业,从一九八0年以来使用“拨改贷”贷款,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发放的基本建设投资贷款和专项技措贷款以及节能贷款、煤代油贷款等固定资产贷款新建的电厂和机组在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期间内生产的电量,均可减免产品税归还到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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