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1986年11月14日 (86)财税字第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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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凡符合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免税条例的,自1986年10月1日起,到1990年12月31日止,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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