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

1986年11月19日 (86)财税地字第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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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

你局沪税政二[1986]146号文收悉,来文提出车船使用税的几个问题,现简复如下:

一、根据海关总署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项船舶),均按本办法由海关征收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因此,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免纳车船使用税。这是指在我国缴纳吨税,不包括在国外缴纳的吨税。我国远洋轮在国外缴纳了吨税,在国内仍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作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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