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86年11月17日 (86)财税外字第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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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最近,一些地区提出,外商投资企业(系指中外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下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取得的所得可否由总机构或管理机构统一汇总纳税以及所得如何计算问题,要求作出统一规定,为便于各地执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企业汇总纳税的问题。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业务,凡是在中国境内同时承包几个工程、不论各项工程的工期长短,应统一在其企业登记注册地合并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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