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86年12月17日 (86)财税字第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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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国务院国发[1984]125号通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规定,对建筑、修缮、安装及其它工程作业所取得的收入都应征收营业税。根据这一规定,集体和个体建筑安装企业已经征税,但由于种种原因,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给予缓征。执行以来由于税负不平,矛盾很大,不利于各类建安企业在平等条件下竞争,也不利于建筑业的招标、投标制的普遍推行。为了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平衡税收负担,决定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修缮业务及其他工程作业所取得的收入,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一律恢复征收营业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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