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合同签字费和贡献费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1986年12月11日 (86)财税字第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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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外国公司在参与合作开采我国海洋石油时,应为我国的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等方面做出贡献;在合同生效后,应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一次性的签字费。对于上述外国合同者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签字费和贡献费的税收处理问题,现规定如下:

一、外国石油公司根据合同的规定,支付给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合同签字费,可允许列为本合同区的勘探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该公司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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