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集体企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

1986年12月17日 (86)财税集字第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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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国务院国发(1986)90号文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开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该文件发出后,一些地区税务局询问,集体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在财务上如何列支。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集体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应在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等成本费用中按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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