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

1986年12月17日 (86)财税营字第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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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越来越多。据了解,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一种业务。租赁时间有长有短,租赁费由设备价款(包括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利息、手续费组成,并保留金额不大的象征性残值。

对该项业务如何征税,目前尚不明确。经研究,我们意见,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经营物资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金融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或称管理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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