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租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86年12月17日 (86)财税营字第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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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发布后,一些地区询问,对房租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房产管理部门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将自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居住收取的房租,免征营业税。

三、除上述免税外,其他单位和城乡居民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不论是否征收房产税,一律按租赁业务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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