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工业自销产品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86年12月17日 (86)财税营字第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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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反映和了解,随着价格体系和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现行营业税对工业企业自销产品的征税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对象、价格划分困难,计算复杂,工作量大等问题。为了支持经济体制的改革,缓和实际征收中的矛盾,经研究并征求部分地区意见,决定对工业企业销售自产产品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对工业企业将自产的产品,销售给商业批发企业(包括物资、供销单位)、商业零售单位(包括工业企业附设的独立核算的门市部)、个体商贩的,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均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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