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租赁经营国营小型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86年12月17日 (86)财税集字第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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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接一些地区反映关于国营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给个人经营的如何征收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个人租赁经营国营小型企业,只要它具备集体企业所得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集体企业条件的,可按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不具备集体企业条件的,应按个体工商业户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