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商联办企业行政管理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1986年12月15日 (86)财税集字第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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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为了有利于发挥工商界人士的优势,服务四化建设,弥补工商联开展活动的经费不足,经研究,作出如下规定:

一、工商联可以向其所办的集体企业收取行政管理费。

二、在贯彻收支平衡原则的前提下,企业按营业额或收益额提取的行政管理费,最高比例不超过1%,可以在税前列支。具体比例按照各地区、各行业的不同情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由各地的工商联和税务机关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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