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3期 理论研究

社会主义税收的来源

——税收理论观点介绍之八

作者: 许建国 上一篇 下一篇

一般说,社会主义税收最终来源于社会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国民收入。但是,税收除了来源于国民收入中的剩余产品价值m之外,是否还含有来源于必要产品价值v的因素,学术界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税收的分配对象应当只限于m,而不应当超出m而涉及v。因为:(1)必要产品价值v是社会产品进行必要扣除后因归劳动者个人支配的部分,国家不应通过税收作再扣除。(2)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是v的转化形式,如果对工资、奖金课税,那么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就不好解释了。(3)由于社会主义税收不存在税负转嫁,因此,不可能出现纳税人将税款转给消费者,从而由v负担的问题。(4)国内大多数劳动者的个人收入水平,一般来说还达不到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所以,v并未构成税收分配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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