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3期 理论研究

我国所得税制的重大发展

作者: 徐增宏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从1984年10月1日起全面推行的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不仅是我国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而且是我国所得税制的具有历史性的重大发展。

所得税,是以企业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生产经营、劳务以及财产等一切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所得税早在1798年创始于英国,19世纪中叶,其他各国相继采用所得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逐步建立以所得税为中心的现代税收制度。中国在清末就有人倡议开征所得税,但几经周折,直到1936年10月才正式开征。当时,先对公务人员薪给报酬所得和证券存款所得进行征收,以后逐渐扩大征税项目,如对各种薪给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营利事业所得和一时所得等,都相继开征了所得税。在抗日战争时期还征收了“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抗日战争结束后改为“特种过分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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