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6年12月31日 (86)财税字第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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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财务管理,便于税务机关搞好集体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特制定下发《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请各地贯彻执行。

对集体企业进行财务管理,主要是在征收所得税前,对企业的资金、工资、成本、利润及各项基金等进行管理;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及使用情况,税务机关要进行监督、检查。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和工业供销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送财政部备案;集体工业企业的主管部门,也可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在商得财政部同意后,制定本系统的管理办法。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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