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电力工业企业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的补充通知

1987年1月12日 (87)财税字第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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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我部与水电部联合发出的(86)财税字第330号《关于对电力工业企业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的通知》规定,对电力工业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新建电厂、新增机组,在还贷期间,用新增利润、新增折旧归还贷款不足的,允许对其新增电量减免产品税,用以归还到期贷款。最近,一些地区询问,与电厂、机组配套建设的送变电工程使用的贷款是否属于规定的减免税还贷范围。经研究,鉴于送变电工程是电力建设的组成部分,为了支持电力建设的发展,对送变电工程项目的到期贷款,同意用减免的新增电力产品税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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