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废旧物品征税问题的通知

1986年12月17日 (86)财税营字第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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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来,一些地区询问废品收购企业经营废旧物品过程中产生的“加工挑选差异”如何征收营业税。对这个问题,总局曾批复天津市财政局,即“对经营废旧物品企业征收的批发环节营业税,其进销差价应当包括加工挑选差异”。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