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4期 涉外税收

对合资独资企业为什么要准许亏损结转?

作者: 王选汇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都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亏损结转”。为什么要准许亏损结转?这样做所基于的原则是什么?准许亏损结转是不是一项税收优惠措施?本文试就此谈谈个人的一些粗浅看法。

准许亏损结转,首先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是一个延续进行的过程,并无绝对的终止日期。即便是合资企业投资各方在所签订的合同中订明经营期限,企业生产经营也是一个持续下去的长过程。因此,要合理地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必须把企业视为将继续经营下去来考虑。企业对各项资产,要以延续经营为基础进行记录和计价;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消和各项费用的列支,也要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有系统地、均衡地计入成本费用。与此相应的,对企业发生的损失或亏损,也应以延续经营为基础进行适当的结转。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盈亏情况,进而使负税情况与盈亏情况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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