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降低纺织品增值税税负的通知

1987年1月27日 (87)财税字第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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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减轻纺织行业税收负担的指示,我部决定,进一步降低纺织产品的增值税负担,并结合这次减税改进纺织产品增值税征税办法。为此,特规定如下:

一、各类纺织产品的税率调整为:

1、棉纺织品 14%

2、棉型涤纶纺织品 14%

3、丝及丝织品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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