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7年2月17日 (87)财税字第010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各分局: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在企业奖金分配上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以调动企业和职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并能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现对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件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度起,降低奖金税税率。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四个月的部分,继续免征奖金税;四个月到五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30%降为20%;五个月至七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100%降为50%;六个月至七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300%降为100%;七个月以上的部分,奖金税税率定为200%。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