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7年2月10日 (87)财税营字第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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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6号《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下发以后,各地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精神,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也在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二、分包、转包工程纳税问题。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实行分包和转包形式的,其分包和转包收入应纳的营业税,由总承包人统一缴纳。对其转包给国外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部分,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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