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投资银行如何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1987年2月10日 (87)财税特字第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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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据天津市财政局和一些省、市税务局反映,中国投资银行对其所属分行的复函中称“经财政部批准我行一九八三年--一九八七年免征所得税五年,在此期间暂不实行利润留成,经营损益全部转作信贷资金。”“因此,分行不缴纳国家重点建设能源基金。”对中国投资银行究应如何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中国投资银行及所属分行提取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均应按规定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但为支持其发展,在该行一九八三年-一九八七年免征所得税期间,凡经财政部批准列入管理费开支的奖励和福利费超支部分以及转作信贷资金的经营损益,可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而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等预算外资金收入,仍应照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