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1987年2月22日 (87)财税外字第033号

上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去年以来,各地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过程中,反映了一些政策业务问题,为便于各地执行,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的范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七规定:“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其再投资退税范围,除另有规定者外是指:外资企业在1980年度以后(含一九八六年度)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兴办、扩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其期限不少于五年,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申请退税的手续比照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