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5期 读者· 作者· 编者

来信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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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

《中国税务》1987年第1期刊登的贵阳市税务局一分局李南薰同志《浅谈瓶装酒包装物的扣除》一文,其基本观点是正确的。但在计算本期销售瓶装酒的包装物应扣除金额时,其计算“本期包装物平均单位成本”的公式似有进一步商榷的必要。其公式为;

期初包装物 本期购包装 期末包装物

帐面余额 +进 物金额 - 帐面余额 本期包装物=────────────────────── 平均单位成本 期初包装物 本期购进包 期未包装物

帐面数量 + 装特数量 - 帐面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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