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5期 读者· 作者· 编者

答读者问

作者: 本刊编辑部 上一篇 下一篇

1.问:征收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是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这样的问题:有些企业由个人或集体承包经营,承包期有的虽然也是一年,但不一定全是从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大部分是年度当中开始承包。特别是季节性承包企业和一次性工程承包企业,到了年底,企业并不核算盈亏,(即使核算,也没有利润),只有到承包期满,企业才统一核算盈亏。对这样的企业,应如何计算所得税?

(兴隆县税务局王立忠)

答:根据我国会计制度规定,我国的会计年度为日历年度,即任何企业到年底都要进行自本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所发生经济活动的会计核算。如承包企业的经营期跨两个年度的,也应从经营之日起至年底为一会计年度进行结算。并于下一年度开始至承包期满另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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