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执行《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7年3月24日 (87)财税增字第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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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现就有关执行《若干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若干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但关于改进委托加工产品和自产自用产品征税办法的规定,以及对进口的地毯、农业机具和机动船舶改按调整后的税率征税从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二、统一执行《若干规定》后,钢坯、钢材的扣除项目及其金额和扣除税率,暂仍按原规定的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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