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6期 要在利改税的基础上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财政》杂志评论员

要在利改税的基础上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作者: 《财政》杂志评论员 上一篇 下一篇

为了深化企业改革,健全企业经营机制,有领导有步骤地实行不同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必要的。为了在统一思想、统一政策的基础上,把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工作做得更好,我们认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在利改税的基础上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上,我们试行过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以及利改税等办法。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实行利改税的两步改革,基本上适应了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通过法律形式稳定下来,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完全正确的。它既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又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效果是好的。企业改革的目标,正如赵总理在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指出的,就是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国家对企业的管理主要通过税收、信贷、价格、合同等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影响和引导企业的行为。当然,必要的行政手段也是不可少的。利改税在管理方法上开始改变了以行政管理为主的局面,向间接管理转化,符合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和改革国家与企业经济关系的方向。实行利改税以后,企业实现的利润要交纳所得税,税后的部分通过调节税进行调节,调节税是一个企业一个率。国营企业交纳所得税,今后仍然是处理国家和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基本形式,所得税是不能取消的。当前由于价格还没有理顺,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又不完善,其他改革也不配套,作为一种过渡形式形式,可以在利改税的基础上,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这就是说,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不应与利改税对立起来,不能取消所得税,更不能包税。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各地在实行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时,包括实行租赁和承包在内,都要坚持依法纳税的原则,不能搞税收包干。”四月下旬国务院领导同志召集有关部门讨论税制改革时又指出:现在与1982年的承包不一样,是在所得税后承包,是高一层次上的承包。除了原来国家批准的一百多户上交利润递增包干的企业以外,不赞成新增加搞税前承包。但如果是地方自费改革,如北京市的八户“两保一挂”那样,是可以的。因此,搞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一种过渡形式,要在利改税的基础上搞,并要注意不要为今后改革增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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