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6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积极查处偷税抗税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积极查处偷税抗税案件
上一篇 下一篇本刊讯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7年4月21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发出《关于积极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的通知》,全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指出:最近一个时期,“偷税漏税现象相当普遍,拒不交纳税款、围攻税务机关、殴打税务干部的事件屡有发生,加之有的税务干部执法不严,这些都严重妨碍和削弱了税收工作,干扰了税法的贯彻执行,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很大。”“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集体、个人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调节杠杆,对任何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都应坚决制止。”依法查处偷税、抗税犯罪案件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近几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总的来说这项工作还比较薄弱,对一些部门以罚代刑、处理不严肃的问题检察监督不力。当前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配合税务部门严肃税收法纪,依法积极查处偷税、抗税案件,保证国家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特作如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