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6期 工作研究与探讨

略谈完善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作者: 黄达琴 上一篇 下一篇

国务院最近就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问题又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并强调,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是“七五”期间的重要任务。国营企业所得税就是为增强企业活力,打破国家对企业利润实行统收统支所开征的一个新税种。从1984年4季度以来,经过第二步利改税方案的调整,国营企业所得税对于搞活大中型企业,对于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在征收管理和税收减免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国营企业所得税这一税种职能的发挥,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收入的增长,甚至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在财务列支方面。第二步利改税的分工原则是: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由财政部门负责;各项税收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按照这样分工,税务部门实际上只有开票收税的职责,在监督财务列支方面就无能为力了。据了解,目前税务部门普遍感到国营企业所得税不好管,也不想管。比如,某地区劳动部门变相给企业发大量的加班工资,当地财政部门认可、同意进成本,税务部门明知将减少利润和所得税,但既无权剔除,也就只好按表征税。汇算清缴是征收所得税必不可少的程序,但是,对于在国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清查出来的收入,由于有些部门要藏富于企业,有些部门怕增大基数,往往是查出问题多,落实调帐少,入库更少。因而对税务部门来说,以投入产出的效果来衡量,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就难以纳入议事日程。由于放松了对财务的监督管理,必然导致利润不实,相应地,应征国营企业所得税自然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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