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6期 税收与法制

对文峰机砖厂偷税抗税案件的反思

作者: 宋生贵 邓志忠 上一篇 下一篇

1986年4月,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偷税、抗税案件。主犯文峰机砖厂厂长兼会计刘拾因犯有偷税、抗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追缴所偷抗税款。

刘拾在1983年至1984年间,以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并拒不按照法定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资料,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纳税检查。两年中偷税、抗税不缴达50704.67元,其中偷、抗砖瓦产品税款占该期应纳产品税款的82.3%。为维护国家利益,严肃税收法纪,文峰税务所就此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该所成立以来,第一次站在法庭上,运用法律手段,为维护国家税法与不法分子展开交锋。“官司”以胜诉告捷。但是被告人刘拾在法庭上提出的三个辩罪理由引起了我们的反思:税务机关未催申报纳税,漏税不是我的责任;税务机关纳税检查表我未见到,不承认查补的税款是偷税;我一未打人,二无威吓他人,少缴的税款只是欠税,不属抗税。他的这些理由,在事实面前都被一一驳回了。然而从中也使我们得到了一些教益,这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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