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8期 进一步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一项重要措施鲍志明

进一步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一项重要措施

作者: 鲍志明 上一篇 下一篇

1983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征建筑税,通过三年多的实践证明,这项措施对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原来的建筑税征收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国家时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加强宏观控制的需要。为了压缩过热的投资空气,严格控制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最近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这是贯彻落实“三保三压”方针,正确引导自筹建设投资方向,合理调整投资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暂行条例》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保三压”的方针,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管理,设置了差别税率,按照计划内、外有别,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有别。对计划外的楼堂馆所从严的原则,规定了三档税率:在国家计划内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税率为10%;对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和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税率为20%;未列入国家计划的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剧院、礼堂、会堂、办公楼、展销楼等,税率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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