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1987年6月19日 (87)财税字第115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部(85)财税字第122号《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出后,有些地区来文或来电询问,在经济特区办的内资独资企业,是否也按通知规定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在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内资独资企业按(85)财税字第122号通知规定执行。

二、在厦门经济特区办的内资独资企业,在特区成立前已实行利改税的,仍按原办法执行,其余企业按(85)财税字第122号通知规定执行。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