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1987年6月19日 (87)财税字第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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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部(85)财税字第122号《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出后,有些地区来文或来电询问,在经济特区办的内资独资企业,是否也按通知规定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在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内资独资企业按(85)财税字第122号通知规定执行。
二、在厦门经济特区办的内资独资企业,在特区成立前已实行利改税的,仍按原办法执行,其余企业按(85)财税字第122号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