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改进新建、扩建啤酒项目以产品税归还贷款规定的通知

1987年6月19日 (87)财税字第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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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了支持啤酒工业的发展,目前对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的啤酒基建贷款和技措贷款,在归还贷款本息期间,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折旧不足以归还到期贷款的,经我部批准,允许以该项目新增产品缴纳的产品税归还。这项措施对于扩大啤酒生产能力,满足群众消费需要,解决啤酒供需矛盾,增养财源,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已经出现了啤酒投资规模过分膨胀,原材料供应紧张和部分地区产品积压等问题,有必要对减税还贷的规定加以改进。为了贯彻国务院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指示精神,控制啤酒厂的盲目发展,决定对啤酒以税还贷的规定作适当改进。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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